今 日 年 廿 九 , 過 埋 明 日 就 踏 入 新 一 年 , 若 你 欠 落 周 身 債 , 係 時 候 重 整 一 下 債 務 。 破 產 數 字 去 年 有 所 回 升 , 對 債 務 人 及 債 權 人 而 言 , 破 產 可 說 是 「 兩 敗 俱 傷 」 的 方 案 , 前 者 輸 名 譽 、 後 者 破 財 , 所 以 破 產 管 理 署 自 98 年 起 , 引 入 「 個 人 自 願 安 排 」 ( IVA ) 機 制 , 欠 30 萬 元 債 , 可 以 萬 餘 元 費 用 , 讓 借 貸 雙 方 達 成 財 務 重 組 協 議 , 債 仔 毋 須 背 負 「 破 產 」 之 名 , 又 可 減 少 債 主 損 失 。
 
「 個 人 自 願 安 排 」 ( Individual Voluntary Arrangement ) 機 制 是 破 產 管 理 署 為 債 務 人 提 供 除 破 產 以 外 , 另 一 個 具 法 律 效 力 的 選 擇 。 申 請 人 必 須 透 過 一 個 具 認 可 資 格 的 「 代 名 人 」 ( 由 法 院 許 可 人 士 如 律 師 / 會 計 師 擔 任 ) , 代 為 處 理 債 仔 日 後 還 款 事 宜 ( 見 表 ) , 與 債 主 商 討 債 務 重 組 則 可 自 行 辦 理 , 或 經 由 律 師 代 辦 , 但 最 終 需 要 得 到 債 款 總 值 75% 或 以 上 的 債 權 人 同 意 , 方 可 通 過 審 批 。
 
可 繼 續 從 事 專 業 工 作
選 用 IVA 最 大 好 處 , 是 可 以 不 受 破 產 條 款 規 限 , 資 產 不 被 凍 結 , 兼 繼 續 從 事 專 業 工 作 , 如 地 產 經 紀 、 保 險 經 紀 、 律 師 及 會 計 師 , 及 公 司 董 事 等 ; 因 為 一 旦 破 產 , 便 不 能 再 任 職 相 關 工 作 , 等 同 失 業 沒 有 收 入 。
申 請 成 功 與 否 , 關 鍵 取 決 於 欠 債 人 可 否 維 持 穩 定 及 足 夠 的 收 入 , 達 成 建 議 中 的 還 款 計 劃 。 要 注 意 , 採 用 IVA 的 人 士 , 每 月 支 出 費 用 與 破 產 人 士 相 若 , 都 需 由 代 名 人 計 算 及 批 核 ; 並 需 每 月 支 付 數 百 元 行 政 費 予 代 名 人 。
個 案 一 經 審 批 , 欠 債 人 須 依 期 還 款 , 若 因 收 入 突 然 減 少 或 失 業 , 需 減 少 還 款 及 延 長 還 款 期 , 必 須 由 代 名 人 作 出 通 告 , 獲 75% 債 權 人 同 意 , 才 可 變 動 , 行 政 費 用 約 1000 至 2000 元 。
 
注 意 事 項
‧ 工 作 及 收 入 穩 定 人 士 , 成 功 申 請 機 會 相 對 較 高

‧ 債 務 人 建 議 方 案 , 還 債 年 期 以 不 逾 6 年 , 款 額 足 夠 支 付 全 部 本 金 為 宜

‧ 欠 債 達 十 萬 但 又 未 及 天 文 數 字 , 債 務 人 必 須 證 明 本 身 具 足 夠 能 力 , 滿 足 方 案 建 議

‧ 4 個 或 以 上 債 權 人 、 欠 債 金 額 達 15 萬 元 以 上 , 較 適 合 採 用 IVA

‧ 重 整 債 務 建 議 須 獲 持 債 款 75% 或 以 上 債 權 人 同 意 , 方 可 通 過 ;
     一 旦 通 過 , 反 對 建 議 的 少 數 債 權 人 , 亦 須 遵 從 建 議 協 定 及 約 束

‧ 成 功 申 請 IVA 人 士 的 生 活 支 出 , 由 代 名 人 計 算 , 需 獲 法 官 及 債 權 人 批 准 ,
     金 額 與 破 產 案 相 若 , 但 當 事 人 信 用 可 不 受 破 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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